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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86]闽税政三字第4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0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行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府(85)73号文件的规定,由乡、镇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国营、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暂不代扣教育费附加,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所在地申报缴纳。

三、个体商贩、个人在市场上出售商品是否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请按省府公布的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86年6月12日

附: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