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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2〕2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政文〔2011〕230号),现就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自 2011年 1月 1日 起 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