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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5]6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7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北京海关、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四月十八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