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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京财税[2004]9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二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