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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市税二字[1985]3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文废止 成文日期:1985-06-04

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对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明确几个政策业务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集贸市场范围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均按经营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依照规定,代收代缴“三税”单位,自文到之日起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体经营者从五月(税款所属)起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前税款不再追补。
四、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海淀分局代征,税款入中央库。
五、十三陵、八达岭特区办事处范围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暂按5%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提取手续费问题,应按“三税”规定办理。
七、为了简化手续,对每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足一角者,不予征收。
附件,如文。

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85)财税字第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