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市税二字[1985]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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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85-06-04
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对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明确几个政策业务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集贸市场范围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均按经营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依照规定,代收代缴“三税”单位,自文到之日起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体经营者从五月(税款所属)起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前税款不再追补。
四、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海淀分局代征,税款入中央库。
五、十三陵、八达岭特区办事处范围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暂按5%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提取手续费问题,应按“三税”规定办理。
七、为了简化手续,对每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足一角者,不予征收。
附件,如文。
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85)财税字第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