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1〕1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为降低税费征收成本,积极做好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京政发[2011]7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各级国税和地税机关共同做好一税两费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征管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一税两费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管。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集中汇缴的一税两费由我市国税机关负责征管。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税机关代开发票零散税源发生缴纳义务的一税两费,由我市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负责征管。
二、票证使用和征收系统
一税两费由国、地税机关使用各自的票证和征收系统进行征收。国、地税机关在办理一税两费缴库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电子联网缴库除外)。
三、收入缴库和统计分析
一税两费纳入国、地税机关各自的收入核算范围。国税机关征收部分,除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集中汇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其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代开发票零散税源的一税两费应按现行规定统一缴入地方财政。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