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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7]8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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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09-2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 (87)财税地字第014号 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87)财税地字第014号 198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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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