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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1998版】【全文废止】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1998版】【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6 号规定,全面修改,上述政府规章未修改出台前,凡是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条例》、《细则》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按《条例》、《细则》规定执行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九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除按《条例》、《细则》所规定执行外,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