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契税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11.09.19 渝地税发〔2011〕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第六条:“在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转让方缴纳的划拨土地收益金,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据了解,《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
渝地税发〔2010〕32号)下发后,各地在实际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契税政策的过程中,存在执行口径不够统一的问题。为规范
契税政策的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