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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3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六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4〕10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推动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地方税务部门,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契税征管体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能划转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契税征管人员不随契税征管职能的划转而划转。

(三)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乡镇(街道)财政所应与契税征管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协议,终止劳动合同。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考虑工作连续性,可按照择优原则续聘财政部门契税征管聘用人员。对合同期未满且未能续聘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契税征管文件资料、数据库资料和契税征管软件以及2005年以来的纳税申报档案资料、征收票据和册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