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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足府发[2005]38号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大足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大足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契税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1998]2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第四条 本县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七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县财政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契税征收点或各街镇乡财政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条件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凭证后10日内,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