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足府发[2005]38号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大足县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大足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契税实施细则》)以及《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1998]2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
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
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第四条 本县
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七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县财政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
契税征收点或各街镇乡财政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
契税条件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凭证后10日内,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
契税手续。
第十条 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