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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农税[2004]14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99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