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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转变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转变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11】4号)规定,我市自2011年9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原由财政部门征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