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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废止耕地占用税有关文件的通知 》 ( 黑财税〔2019〕48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第二条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现就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公告如下:

一、契税减免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下列设施的免征契税:

1. 办公室(楼)、收发室、职工食堂、职工浴池(室)、库房或者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 学校(不含培训中心)的教室(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食堂、学生或者教职工单身宿舍等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 医院(不含疗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 国家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从事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 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的地下和地上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事营区、库房、训练场;军事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由于地震、风暴、洪水、火灾和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住房重新购买的。

(四)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