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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庆政发〔2009〕6号文件中涉及房产交易服务费及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庆政发〔2009〕6号文件中涉及房产交易服务费及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庆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大庆市关于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庆政发〔2009〕6号)中第二条规定:“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办理产权证2年以上的二手房,暂免交易费、工本费,购房人应缴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收取。”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此项政策,使其更具操作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3月25日起,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且在2009年办理权属登记的,可以享受暂免房产交易服务费的优惠政策。2009年3月25日前发生的房产交易行为,仍按照原规费政策执行。
  二、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从2009年2月6日起,应缴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收取。其他房屋交易行为,购房人应缴契税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已按原政策规定缴纳税费的,可凭相关缴纳税费凭证及身份证明,到市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受理窗口办理退还多缴税费手续。
  四、上述房产交易服务费政策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