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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单位承受房屋、土地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单位承受房屋、土地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1]3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单位承受房屋、土地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单位承受房屋、土地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
单位承受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产)办理契税申报时均需提交契税纳税申报表、身份证明、购房发票(原件或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单位身份证明:企业为工商营业执照;其他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驻华外交机构为中国外交部门的相关证明(办理免征契税的提交)。
受让房地产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受让人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费用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提交以下资料。
1.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1.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2 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1.1.3 取得土地应支付其他土地出让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出让合同明确需要支付拆迁、配套等其他土地出让费用的提交)。
1.2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2.1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2 发票办证联(原件,承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的提交)
1.2.3受让土地应支付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1.3受让房屋建设工程
1.3.1 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3.2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4 房地产用途变更(涉及补缴土地出让费用)
1.4.1 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4.2 房地产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4.3 需补缴土地出让费用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4.4 补缴土地出让费用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1.5 购买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
1.5.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6 受赠房地产
1.6.1 经公证的赠与文书或赠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7 承受抵债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
1.7.1 房地产抵债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8 取得作价投资(入股)的房地产
1.8.1 作价投资(入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8.2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9 房地产被征收、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地产
1.9.1 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9.2 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文件(复印件);
1.9.3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承租公房协议(原件)或交易中心查阅证明(原件);
1.9.4 承受房地产合同(复印件);
1.9.5支付土地出让费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交)。
1.10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
1.10.1 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复印件);
1.10.2 承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1.11 机关、事业、军事单位、社会团体承受房地产
1.11.1 承受房地产合同(复印件);
1.11.2 用于免税项目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1.3 支付土地出让费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交);
1.11.4 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证明(原件,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交)。
1.12 社会力量办学承受房地产
1.12.1 承受房地产合同(复印件);
1.12.2 县以上教育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12.3 房地产用于免税项目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12.4 支付土地出让费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交)。
1.13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1.13.1 购买房屋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明确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
1.13.2 购买的住房为原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复印件)。
1.14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用于廉租住房
1.14.1 购买房屋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明确用于廉租住房)。
1.15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用于公租房
1.15.1 购买房屋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明确用于公租房)。
1.16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设施移交地方政府
1.16.1 部队移交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设施的批准文件及清单(复印件);
1.16.2 军建离退休住房的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关管理机构签订的房地产权属移交协议及移交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1.17 以房地产作价抵缴社会保险基金
1.17.1 抵缴社会保险基金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17.2 承受房地产的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1.18 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接收债务方抵债房地产
1.18.1 机构撤销文件(复印件);
1.18.2 与债务人签订的抵债协议(复印件)。
1.19 信达、华容、长城、东方金融资产公司取得抵债房地产
1.19.1 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协议及房地产清单(复印件);
1.19.2 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的抵债协议(复印件)。
1.20 信达、华容、长城、东方金融资产公司取得国有商业银行房地产作为资本金
1.20.1 财政部核定资本金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20.2 商业银行将资产划转资产管理公司的文件及清单(复印件)。
1.21 企业改制房地产权属转移
1.21.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21.2 批准或同意改制有关文件或决定(复印件);
1.21.3 改制前后投资主体一致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21.4 房地产价格资料(复印件)。
1.22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房地产权属转移
1.22.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22.2 原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1.22.3 投资组建新公司的文件(复印件);
1.22.4 新设公司股本构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1.22.5 房地产价格资料(复印件)。
1.23 国有控股公司组建新公司房地产权属转移
1.23.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23.2 国有控股公司股本构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1.23.3 新设公司实收股本构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1.23.4 批准投资组建新公司的文件(复印件);
1.23.5 房地产价格资料(复印件)。
1.24 企业合并房地产权属转移
1.24.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24.2 企业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24.3 整体资产并入新设或存续企业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24.4 原投资主体存续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1.24.5 被合并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1.24.6 房地产价格资料(复印件)。
1.25 承受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房地产
1.25.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25.2 企业整体出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25.3 企业整体出售协议(复印件);
1.25.4 实际安置原企业职工比例详细证明资料(复印件);
1.25.5 被出售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复印件);
1.25.6 房地产价格资料(复印件)。
1.26 承受注销、破产企业房地产
1.26.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26.2 土地、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6.3 企业注销、破产等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1.26.4 有关债权人的确认资料(复印件,债权人承受房地产权属的提交);
1.26.5 安置原企业职工比例详细资料(复印件,非债权人承受房地产权属的提交)。
1.27 债转股成立新企业房地产权属转移
1.27.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27.2债转股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7.3 债权转股权的协议(复印件);
1.27.4 房地产价格资料(复印件)。
1.28 事业单位改制房地产权属转移
1.28.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28.2 事业单位改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8.3 改制后企业投资主体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1.28.4 安置原事业单位职工比例详细资料(复印件,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提交);
1.28.5 房地产价格资料(复印件)。
1.29 滩涂围垦取得土地使用权
1.29.1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复印件);
1.29.2 立项批准书(复印件);
1.29.3 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30 新建房屋办理大产证及自建自用(不涉及补缴土地出让费用的)
1.30.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30.2 房地产测绘报告(复印件);
1.30.3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1.31 权利人名称变更
1.31.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31.2 权利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提交工商部门的查询证明);
1.31.3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导致企业房地产权利人变更的提交)。
1.32 房地产分割
1.32.1 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32.2 房地部门同意分割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33 企业分立房地产权属转移
1.33.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33.2 分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33.3投资主体相同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1.33.4 分立企业之间资产调整证明资料(复印件)。
1.34 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和划转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
1.34.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34.2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1.34.3 资产调整或划转的清单(复印件)。
1.35 同一投资主体资产划转
1.35.1 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35.2 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35.3 资产划转的有关协议、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36 法院判决无效产权转移退税
1.36.1 契税退还税款申请表(原件);
1.36.2 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36.3 注销房地产登记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6.4 已缴纳契税的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1.37 办理权证前终止房地产交易退税
1.37.1 契税退还税款申请表(原件);
1.37.2 终止交易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37.3 已缴纳契税的凭证或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原件)。
1.38 交换房地产退税
1.38.1 契税退还税款申请表(原件);
1.38.2 交换双方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38.3 房地产交换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39 其他退税
1.39.1 契税退还税款申请表(原件);
1.39.2 已缴纳契税的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1.39.3 与退税理由相符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40 其他事项
1.40.1 凡提交原件供征收机关留存的,无需再提交复印件;只提交复印件的资料,征收机关在核对时如有疑义,应当一次告知需要核对的原件资料。
1.40.2 因企业改制重组等情况复杂,提交资料无法确定税款征免或不征的,纳税人应当提交与申请理由相符的其他证明资料,或按征收机关要求提交相关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复印件应使用A4复印纸,数量为1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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