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房地局关于做好契税完税贴花工作的通知
沪财农[1996]29号、沪房地籍[1996]325号 1996-04-19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管理工作日趋完善,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两证合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
契税的征收工作,防止税源流失,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了“上海市
契税完税贴花”,贴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以便在权证上直接了解、反映
契税完税情况。现将有关具体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凡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
契税征收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办理减免
契税以后,即开给纳税单位或个人“上海市
契税收据”或“上海市
契税减免税凭证”。与此同时,财政征收机关人员根据“上海市
契税收据”或“上海市
契税减免税凭证”的纳税人(单位)姓名、票证编号填写“上海市
契税完税贴花”,并将“上海市
契税完税贴花”随同“上海市
契税收据”或“上海市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