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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农[2000]68号 2000-12-29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1、享受免征契税的购买住房范围:本市房改部门按房改政策准予出售的公有住房。
2、购买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根据房改政策,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住房的,可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