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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3]83号 2003-09-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2008年12月3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3〕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执行期限
凡根据 财税〔2003〕184号文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在执行期内(即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办理纳税申报;执行期结束后办理纳税申报的,征收契税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1、纳税义务发生在2003年9月30日之前,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地[2001]70号)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但根据 财税〔2003〕184号文规定可以减免的,由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除“第1条”规定外的免税事项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批。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