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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规〔20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 沪财发〔2021〕4号规定,对契税税率和免减政策进行了更新,请结合引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原《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沪府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三、凡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四、契税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按照同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同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管理方式办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要继续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凡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根据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5〕4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即将执行到期,经评估,《若干意见》仍需在本市继续实施,由市财政局牵头对《若干意见》开展修订,市政府重新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1.规定了本市契税纳税人的范围。

  2.规定了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

  3.规定了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政策。

  4.规定了契税的征收机关。

  5.明确了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在征收环节的职责分工。

  6.明确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三、修改内容

  考虑到2018年全国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因此,新《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征收机关名称已统一调整规范表述为“税务机关”。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