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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市监综〔2018〕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7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行为,加强商事主体监管,促进我市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示:

(一)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

(二)商事主体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

(三)商事主体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商事主体信息的;

(四)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事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

(三)行政、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

第四条  属于第三条第(一)、(二)项所指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向商事主体邮寄专用信函,确认其能否通过住所联系。

专用信函的格式文本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专用信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专用信函一经签收,视为已经取得联系;经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住所无法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对符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商事主体,通过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拟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六条  自告知商事主体拟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商事主体已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

(二)商事主体的陈述、申辩意见成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商事主体在上述期限内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年度报告和有关商事主体信息的;

(四)通过信息平台更正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

第七条  自告知商事主体拟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30日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公告,同时,将该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移至经营异常名录。

第八条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剔除其名称,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剔除商事主体名称决定之前,应通过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拟被剔除名称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九条  自告知商事主体拟被剔除名称之日起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并且已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剔除名称:

(一)商事主体已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

(二)商事主体的陈述、申辩意见成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商事主体在上述期限内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年度报告和有关商事主体信息的;

(四)通过信息平台更正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

第十条&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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