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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厦人〔2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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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今后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已完成首轮聘用的单位,要加强聘约管理,通过推行科学设岗、竞争上岗,在新一轮的聘用工作中深化改革;对于因清理整顿、区划调整未完成首轮聘用制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宣传,加大督促力度,制定时间表,确保2004年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完成首轮聘用工作。


二○○四年三月十日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厦府〔2001〕综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下发以后,各区、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暂行规定,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3〕6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2、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岗位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合同制工人采用市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其他人员采用市人事行政部门印制的聘用合同文本。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己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