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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字〔2021〕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定,从2023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