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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23〕1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2010元、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20元、18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见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2023-10-16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分配制度,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省委、省政府提出,推动居民收入、中等收入群体“双倍增”,持续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二、目标任务

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三、主要内容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00元、2010元、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涉及范围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