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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字[2010]74号 2010-4-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鲁政字[2011]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 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20元、760元、60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发布。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鲁政字[2007]258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 920元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
蓬莱市、招远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