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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税〔2003〕126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第五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3-09-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银行所属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重组上市过程中,将其所属的新华银行、金城银行、盐业银行、国华商业银行、中南银行、广东省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和中国银行总行等八家银行的香港分行及其中两家的深圳分行、宝生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以及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的经评估后的整体净资产,分步换取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银香港(BVI)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对上述以股权形式支付的整体资产转让所得不予计算确认,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香港中银集团在重组过程中,上述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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