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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9-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3]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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