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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2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13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企分开、邮电分营、电信重组的要求,在剥离原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络和业务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该公司通过全资拥有的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约75.6 %的股权。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重组方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采取将下属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中与移动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权益整体上划
【并购重组】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