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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文〔2013〕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 明政办〔2018〕100号规定,明政办〔2018〕100号不一致的,按明政办〔2018〕100号执行。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应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婚未育家庭按三口人计。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教育、城乡规划、物价、税务、工商、人行、证券、保险、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及本办法设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收入、财产认定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及初审等工作。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及调剂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收购方式和价格等事项。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规划建设。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按照以下方式予以供地: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增加10%以内建筑面积。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装修、验收、保修要符合《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规定。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配建的建筑面积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配套建设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确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出租出售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具体出租出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各类企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楼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和组织各类投资主体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它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乡镇企事业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建设职工周转房、宿舍,解决乡镇干部、职工临时住宿问题,支持各类人才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第五章申请审核

  第十九条 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三明市区户籍(含所辖乡镇)家庭申请政府提供的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含所辖乡镇)居民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含3年),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四)在市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

  (五)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且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六)经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在三明市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及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不受户籍、收入及财产条件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三明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并公示后出具);

  (六)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房户的住房状况证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统一核查);

  (七)经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在三明市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及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应提供由民政局、公务员局、总工会、部队、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三明市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政府提供的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无房并单身;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含)以上学历;

  (三)已在市区就业(含所辖乡镇),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任用合同并正在实际履行中;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且申请人财产在12万元以下;

  (五)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第二十三条 三明市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

  (三)本人身份证、单身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五)最高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及市教育部门的认定证明;

  (六)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七)提供无房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

  (二)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三)申请人或配偶在市区工作并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满3年以上(含3年);

  (四)已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或招工;

  (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第二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暂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

  (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单位未提供住房租住证明;

  (五)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生活或就学的证明;

  (六)在三明市区(含所辖乡镇)缴纳满3年以上(含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承租资格应当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及相关文件确定的申请、审核程序执行。

  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通过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时,经民政部门确认未过有效期的,视同通过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资格认定。

  第六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摇号相结合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租管理制度。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等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方案并统一组织选房,选房方案及选房结果向社会公布。

  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查且本人自愿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后直接进入公开摇号程序,在选定房号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其原先获得的廉租住房保障权益自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在三明市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及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予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条 承租人选定承租房号后,应签订并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领取配租确认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时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且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可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具体配租办法由单位自行制订,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自行组织配租,配租办法及配租结果报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