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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
明政文〔2008〕61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07〕3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提供廉租住房等,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在市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应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三明市区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和管理。

  三明市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人民银行、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市区城市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按政府规定标准计算;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面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按适当的比例分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具体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省、市规定的费用后余额的10%提取;

  (四)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设立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及时缴入专户,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和维修等,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审查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优先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比例。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的,应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

  第十二条 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在规定的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按规定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可根据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农民工住房,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新建廉租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的廉租住房,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对收购住房用作廉租住房的,以及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相关税、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并满五年;

  (二)申请人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未达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直接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区政府负责。区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调查、申请、审查工作列入街道、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实行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区级政府应设立住房保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证工作经费,确保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区级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街道、居委会开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报名、登记及调查核实工作,并按规定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在各社区张贴本年度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公告,宣传住房保障知识,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分发各街道办,组织各街道、居委会学习住房保障申请工作要点。

  (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街道填报表格,提出书面申请。

  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或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由市级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孤老病残,申请实物配租的,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救助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四)各街道办应当及时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张榜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报送材料后,应及时整理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送市房改办,市房改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查,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六)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地产管理局。

  (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三明日报》及三明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各街道办也应将公示名单在所辖各居委会张贴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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