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税发〔1997〕43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