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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 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传发动、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对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各方面工作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作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要耐心,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工商联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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