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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73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9-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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