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0〕93号 2010-05-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应比照营业税有关规定办理的要求,鉴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政策性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
京地税营[2000]196号
)文件中关于营业税“一次性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审批”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经研究,现就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退库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接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15号)中“同一纳税户同类业务收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城市维护建设税退库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
教育费附加退库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律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经市局批准执行”的规定废止。
城市维护建设税退库管理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京地税征[2003]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