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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渝地税发 〔2003〕 3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渝地税发 〔2011〕 111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开发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用地,经区县地税局审定后可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逐渐增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一)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对房地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