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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建规字〔20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14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我局修订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6日



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通过网络化信息化方式提升业主行使表决权的便利程度,更好地维护业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采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及相应监督管理。

  本规则所称业主决策电子投票(以下简称“电子投票”),是指以业主、业主大会采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

  按照本规则规定已建立物业服务区域电子投票数据库的,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优先采用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使用投票系统免费,但互联网、通讯等运营商依法收取的服务费除外。

  第三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则,负责投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调解处理电子投票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子投票的宣传培训,推广使用电子投票。

  第四条  属地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实专有部分标准地址(房号)。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投票组织者,是指组织业主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机构或者单位,包括: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

  投票组织者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他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投票系统的,应当经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本规则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的事项,投票组织者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或者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征集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

  公开事项内容较多的,投票组织者可以通过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向全体业主公开。

  物业服务区域内楼栋较多的,投票组织者应当将公开事项涉及的相关信息在楼栋入口或者大堂等显著位置公开。

  第七条  本规则规定公开自然人业主的姓名应当进行脱敏处理,只能公开业主的姓氏,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

  第八条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纳入电子投票范畴。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比例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等情况导致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投票系统正常运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票组织者。

第二章 数据库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投票系统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投票系统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投票系统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共享需求,结合现有登记数据标准,将已登记的专有部分地址(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法人业主名称)、业主身份证件号码(法人业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共享给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业主、业主大会开始电子投票前,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更新投票系统数据库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专有部分相关信息:

  (一)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采集专有部分地址(房号);

  (二)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业主和专有部分面积;

  (三)将已采集的专有部分地址(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法人业主名称)、业主身份证件号码(法人业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数据库。

  第十二条  自然人业主的商品房、车位等不动产登记的身份证件信息是居民身份证、华侨普通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可以通过“广州物业管理”公众号的人脸识别功能,填报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填报后需变更手机号码的,业主可以先行解除与公众号的绑定,业主在重新绑定公众号时可以录入新的手机号码。

  前款规定不动产登记身份证件之外的其他自然人业主、法人业主的代表可以将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提供给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由相关委员会将手机号码提供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再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录入投票系统数据库。

  第十三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完善物业服务区域的投票系统数据库: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采集专有部分地址(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法人业主名称)、业主身份证件号码(业主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核对专有部分地址(房号)等信息。专有部分地址(房号)等信息存在缺漏的,应当及时完善。

  物业服务区域投票系统数据库已建立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票组织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将投票系统的业主清册提供给投票组织者。业主清册包括:专有部分地址(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姓名按照本办法规定作脱敏处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票组织者可以通过公示业主清册等方式,组织业主核实业主清册。

  第十四条  专有部分地址(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法人业主名称)、业主身份证件号码(业主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且投票系统尚未采集到该专有部分变更信息的,业主应当将本人身份证件(业主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复印件提供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再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后变更。

第三章  组织投票

  第十五条  投票组织者在向业主公示组织电子投票的通知前,应当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事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事项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本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投票组织者进行电子投票,将业主清册提供给投票组织者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可不提供);投票组织者不是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将业主清册提供给物业服务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投票组织者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信息在“广州物业管理”公众号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子投票开始时间5个工作日前,将确认业主清册的结果书面提交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事项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本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投票组织者提出指导意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投票组织者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意见予以更正。

  电子投票期限不得少于5日,不得超过30日。投票组织者确定的投票期限未达到30日的,投票组织者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延长投票期限。投票组织者应当在确定的投票期限届满3日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原投票期限加上申请延长的投票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电子投票期间发生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况导致投票系统不能运行的,系统不能运行的时间不计入电子投票期限,在系统可以运行后,由系统补足余下的电子投票时间。投票组织者书面提出提前终止此次电子投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投票系统终止此次投票。

  第十六条  投票组织者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30日前,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业主清册等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投票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告知业主接收意见的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或者组织业主表决的,可以于电子投票开始前通知投票范围内的业主并告知临时组织投票的事由。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

  公示期间,投票组织者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业主意见并集体讨论。业主对公示的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投票组织者提出,投票组织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处理并答复。经核实异议成立的,投票组织者应当调整投票开始时间,并重新公示。

  投票组织者未及时处理业主异议或者业主对答复不满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公示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投票组织者限期改正。未经改正,投票组织者不得组织业主投票。

  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的业主清册有更正意见的,业主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投票组织者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更正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收集的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完善投票系统数据库。

  第十七条  投票组织者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书面资料。

  投票组织者提交的前款资料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本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投票组织者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

  第十八条  电子投票前,业主应当关注“广州物业管理”公众号,按照操作指引将业主身份与公众号绑定。业主可以在公众号查看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绑定的业主人数,可以在公众号接收投票信息后进行投票。

  投票系统于投票开始时间起自动向业主绑定的公众号发送投票信息,在投票截止时间自动终止投票。

  投票期间,业主可以在公众号查询本人表决意见、参与投票的业主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同意的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在电子投票前或者在电子投票期间,将未绑定公众号业主的地址(房号)、未投票业主的地址(房号)告知给投票组织者。投票组织者可以动员业主绑定公众号进行电子投票。

  第二十条  投票系统采集的一个专有部分登记有两名以上业主,且该两名以上业主身份均与“广州物业管理”公众号绑定的,投票系统采用该专有部分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是第一个投票业主的意见。

  业主应当对本人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电子投票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使用电子投票但需要投票的业主,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投票。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委托投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居民委员会投票的,业主应当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业主本人对表决议题的表决意见及委托期限,并出示业主身份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明;

  (二)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向居民委员会提交业主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业主本人对表决议题的表决意见及委托期限,并提交业主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业主委托投票的公证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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