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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2012〕4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12月2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2018〕3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本市总部经济的发展,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 闽政〔2011〕75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 闽政办〔2012〕110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且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在培育在厦企业总部的基础上,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及台湾知名企业来厦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市域外企业来厦设立总部。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的办法。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下同),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经营主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

  3. 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4.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市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5.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6. 上年度缴纳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税收,由本公司和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下同)地方留成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

  7. 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并且十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二)2012年1月1日以前已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简称“现有总部企业”,下同),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在2012年及以后年度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达到5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不低于2000万元;

  2. 符合本条第一项中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根据本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

  同一企业可享受的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助。

  1.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3. 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月租金水平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三)经营贡献奖励。

  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三税地方留成的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40%的奖励。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予以全部返还,后3年予以减半返还。

  (五)人才激励政策。

  1. 自认定当年起,其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任职满一年后的次年起享受此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领取补贴时,该人才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的在职员工。

  2. 对总部企业中任职、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已享受相关政策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聘用的骨干员工,可按照《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