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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厦府办〔2017〕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支持企业引进、留住技能人才,我市于2012年出台《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厦府办〔2012〕83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即将到期。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有效期延长至新落户办法出台后,即“推动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2〕8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2〕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岛内外一体化进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企业引进、留住急需技能人才,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指:

  (一)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属于本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且为本单位骨干的技能人才;

  (二)参加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全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目录。

  第四条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一)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4年,申请时已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3年,申请时已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参加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市技术能手称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