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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办〔2018〕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总部经济发展大会政策文件汇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日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厦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根据福建省《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 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且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

第三条 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及台湾知名企业来厦设立总部;培育成长型企业,大力吸引市域外行业领先企业来厦发展。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

授权各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成长型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的办法。

第六条 认定条件

( 一) 总部企业

1.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同意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2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2.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 亿元(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的年度营业收人不低于1 亿元)。

3.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地方留成不低于3000 万元,其中: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1500 万元。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

4.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 年。

(二)成长型企业

1.2017 年1月1 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3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2.年度营业收入( 或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

3.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

4.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市域外企业在厦设立总部,根据本规定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办公用房补助

(1)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 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 ,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 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对于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2 、经营贡献奖励

(1) 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5000 万元(含) 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70% ,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80%,奖励5 年。(合伙企业按年度增值税地方留成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政策,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本规定申请人才激励政策,下同)。

(2)计算总部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3)对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5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年度两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1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市域外企业来厦发展,根据本规定认定的成长型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办公用房补助

可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政策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房价补助政策。

对于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2.经营贡献奖励

(1) 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1000 万元(含) 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60%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70%。(合伙企业按年度增值税地方留成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本规定申请人才激励政策,下同)。

(2)计算成长型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第九条 人才激励政策

1.认定年度起,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其投资、管理的下属控股企业)年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