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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商务〔2019〕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商务〔2020〕10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年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商务规〔202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妇联、总工会:


  为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创新发展,补齐行业短板,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277号)、《 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 闽商务服务业〔2018〕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厦府办〔2016〕170号等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引进家政品牌企业

  鼓励引进国内外家政品牌企业,支持在厦家政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家政品牌连锁企业,新增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经评审后按实际认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家政品牌企业,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 厦府办〔2018〕72号)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做大做强家政服务品牌

  (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家政服务企业开发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家政服务保险产品,切实帮助家政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家政服务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的,按投保费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培育家政扶贫示范企业。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参与扶贫工作,履行扶贫社会责任。支持行业协会、家政服务企业深入贫困县(区),举办招聘会、供需见面会和宣讲会,打通精准就业渠道,开展就业扶贫互助等工作。对我市家政扶贫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银保监局

  三、推进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一)支持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诚信培训,鼓励使用诚信服务卡和家政服务电子合同,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和相关专业机构制订家政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四、提升家政服务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品牌企业加强与院校、医疗机构等合作,吸纳院校培养的家政专业人才,把家政从业人员输送到院校、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和技能培训。

  (二)鼓励家政品牌企业实行员工制、家政中小企业实行准员工制管理。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参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享受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

  支持家政企业创建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对于获得省级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厦门家政服务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的奖励。对于获得省级“明星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厦门家政服务企业,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妇联

  六、推进“互联网+家政”

  (一)支持第三方建立市级家政服务消费溯源体系,构建家政企业、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市级信用信息公共平台,链接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及全市公共安全数据,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评价”功能。

  (二)推动“互联网+家政服务业”。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其中网络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纳入统计直报平台、年营业收入增长达10%以上的规上家政服务业企业,按其采用移动互联网B2C第三方支付的手续费用(2万元以上的)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七、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督执法

  支持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处理机制,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公共平台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培训机制和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大力宣传家政服务业的社会价值和积极作用,加大对家政诚信企业和服务明星的宣传力度。鼓励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大赛、举办家政服务节、家政诚信企业评选、从业人员明星评选等活动,对举办活动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九、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在厦门市注册经营一年以上,并主营家庭保洁、搬家、保姆、护理的家政企业,其认定标准为:1.工商营业执照中明确具有经营家政服务的;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中有关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资格备案手续的。

  (二)对“品牌企业”认定,以人社部最新公布的全国百强家庭服务企业为准。对“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认定,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发票及从业人员银行工资流水凭证为准。本措施明确的“从业人员”和“员工”是指,从事家庭保洁、搬家、保姆、护理的家政服务人员。本措施明确的一次性补助或奖励对象,不得重复认领享受;本措施明确的补助或奖励根据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其他政策。

  (三)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实施两年。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妇女联合会             厦门市总工会

  2019年2月1日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厦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03-12
  一、 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为推动家政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近年来国家和省市陆续出台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字〔2010〕28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家政服务运营监测管理系统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4〕186号)、《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4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厦府办〔2016〕170号)等系列政策措施,对壮大家政企业主体规模,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起到了重要作用。2018年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百城万村”家政扶贫保险政策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8〕43号),省商务厅等7部门出台了《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 闽商务服务业〔2018〕14号),旨在健全完善家政服务业发展政策。

  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水平位于全省前列,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研究制定《厦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具有必要性:一是近年来家政服务业变化大,新业态、新消费方式不断涌现,有必要对现有政策进行补充与修改;二是国家与省市密集出台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仍存在短板,有必要引导企业向标准化、职业化、规范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新设立家政服务业扶持政策。

  二、 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8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2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5]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百城万村”家政扶贫保险政策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8〕4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厦府办〔2016〕170号)、《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 闽商务服务业〔2018〕14号)等文件精神。

  三、起草过程

  《厦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由服务贸易处起草,在起草前,处室通过走访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形成初稿,并多次与局财务处进行讨论研究。在局内部形成共识后,向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厦门银保监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11个部门征求意见与建议并对初稿进行修改;最终形成《厦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会审稿)。

  四、主要内容

  《厦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主要从扶持家政品牌企业发展、推进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升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互联网+家政”、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督等五个方面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

  (一)扶持家政品牌企业发展

  分两章,共四条。支持引进国内外家政品牌企业;支持在厦家政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扩大规模、连锁经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家政服务保险产品;培育家政扶贫示范企业。

  (二)推进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共四条。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工作;支持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诚信培训,推广使用诚信服务卡和家政服务电子合同;支持企业开展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活动;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和相关专业机构制订家政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重点是推广使用诚信服务卡,按照“一人一卡一码,亮卡上门”的原则,家政员配带诚信服务卡上门服务,消费者通过扫卡上二维码,了解家政员个人身份信息和从业信息,通过家政诚信培训和诚信服务卡的发放,为社会输送诚实守信的家庭服务人员。

  (三)提升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共四条。支持企业与院校、医疗机构等开展培训合作,吸纳院校培养的家政人才;鼓励实行员工制的企业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家政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安全等培训;鼓励企业与贫困县已有的职业学校、教职中心等培训机构合作办学与培训。

  (四)推进“互联网+家政”

  共三条。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市级家政服务消费溯源体系,构建家政企业、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市级信用信息公共平台,链接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及全市公共安全数据,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评价”功能;支持企业进行网络交易奖励和移动互联网B2C第三方支付手续费补助。重点是搭建厦门市家政服务业的家政诚信服务与消费溯源体系平台,建成我市家政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率先在家政服务业实现背景核查、查询检索、上岗培训管理、信息共享、管理服务、消费溯源服务等六项功能(详见附件)。

  (五)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督

  共两条。支持建立服务纠纷处理机制;严厉查处家政服务违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

  我处分别于5月22日与7月23日向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厦门保监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11个部门征求意见,其中,厦门保监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均无意见,对财政局的修改建议予以采纳;其他部门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

  反馈情况

  采纳

  情况

  市质监局

  建议将“三、推进家政服务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整段内容修改为:

  三、推进家政服务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一)按照国家标准《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组织开展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工作。

  (二)支持推广使用诚信服务卡和家政服务电子合同,并给予不超过300元/人的奖励。

  (三)选择基础性好、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以贯彻落实相关标准(规范)为重点的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活动,对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四)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和相关专业机构制订家政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家政服务领域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奖励。

  修改理由:

  1. 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体制要求,市质监局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应由市商务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2.地方开展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主要应以贯彻实施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主,将条文顺序进行调整,更能突出重点工作。

  3.根据国家标准名称和我市实际情况,对上述文字内容进行修改。

  已采纳

  市统计局

  二、做大做强家政服务业品牌。”市统计局不要列入责任单位。修改理由:根据国家统计局及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将统计数据作为考核或奖励依据时统计部门不得做为责任单位。不是责任单位我局也会一如既往地做好统计服务工作。

  已采纳

  市人社局

  1、“四、提升家政服务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中的培训工作应由商务局牵头,人社局仅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进行培训 。                                                                   2、第四点第(一)项中“对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每年新增10名以上(含10名)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家政服务员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此项工作应由商业局牵头。另补助资金发放无文件依据,建议整句话删除。                                                                                         3、第四点第(二)项工作由人社局牵头。                                                          4、第七大点“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督执法”的责任单位去除市人社局。

  5.第四点第(二)项中删除“准员工制”。修改理由:“准员工制”没有明确的规范,本质上“准员工制”是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式,与“一企一策”的要求不一致,不能享受政策支持。

  1、已采纳                2、补助资金的发放参照《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3、已采纳                    4、劳资纠纷等问题属于人社局管理范围,建议保留

  5、已采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推进“互联网+家政”中“(一)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家政服务消费溯源体系,构建家政企业、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共平台,链接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及全市公共安全数据,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评价”功能。”上述内容涉及国家、省信用系统属于市发改委、市信息中心,全市公共安全数据则来自于市公安局,因此建议责任单位进行修改,增加上述部门。

  已采纳

  市质监局

  第三点第四条“对被认定列入国家或省级行业家政服务标准的牵头起草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家政服务领域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奖励。”

  本条参照《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 闽商务服务业〔2018〕14号)制定,详细申报条件与标准将于申报指南中写明。



来源:厦门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