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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鲁财教〔2017〕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到期失效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

现将《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1月6日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 鲁发〔2017〕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第二款中,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

(二)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五条 奖励额度。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高新企业认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