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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开发公司收取的综合补偿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开发公司收取的综合补偿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10-16 鲁国税流一[1997]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淄国税流[1997]46号文悉。经研究,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开发公司对开发区内使用该公司投资购买和建设的电力及电力设施的单位和用户,在售电环节,除收取正常电费外,每度电加收0.169元综合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新企业认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