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学技术局滨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滨科字〔2019〕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滨科字〔2022〕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属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属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 ( 滨发〔2018〕20号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滨州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 ( 滨发〔2018〕20号),根据《滨州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滨科字〔2018〕82号),为做好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工作,建立滨州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州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围绕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5+5”十强产业,重点吸纳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掌握核心技术、专利数量多特别是有发明专利的企业,有望经1-3年精准培育成长为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和程序纳入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采取动态备案制管理。企业培育入库备案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县(市、区)推荐、市评估备案模式开展。全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主体为符合入库条件的居民企业。
第二章 入库备案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滨州市注册且成立满一年,至今未被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拥有或承诺三年内能够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企业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指标综合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已建立或承诺入库后1年内建立规范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及研发费用辅助台账、研发项目管理制度。承诺在库培育期间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研发经费预算、研发人员名单、新产品设计方案、研究试验数据或中试试验数据等均有完整的可追溯的详尽资料。
第六条 以下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库:
(一)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并获得备案登记编号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了研发费用辅助台账且上年度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由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的科技型企业;
(四)入选国家、省和市科技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滨领办或创办企业。
第三章 入库备案程序
第七条 入库备案程序为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市评估备案等环节:
(一)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县(市、区)科技和税务部门应联合建立县(市、区)级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每年发布市级入库备案申报通知,县(市、区)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经培育后达到市级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条件的,按照市级入库备案通知要求,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会同税务局联合推荐申请进入市级入库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滨州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申请表》;
2.企业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文件等相关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企业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清单;
6.企业建立研发辅助账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佐证材料。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税务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市级入库备案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对其提供的辅助佐证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入库评估。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评估,重点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论。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根据专家评估结论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准予入库。
第四章 培育库建设管理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九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撤销其入库培育资格: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弄虚做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履行入库承诺行为的;
(七)其它不符合入库培育情况的。
第十条 入库培育企业培育期每满一年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科技和税务部门提交上年度已建立的相关规范研发管理和研发费用管理文件,承诺书中涉及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研发经费预算、研发人员名单、新产品设计方案、研究试验数据或中试试验数据等资料。
第十一条 县(市、区)科技和税务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和企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每年11月30日前核定企业培育成长情况及履行相关承诺情况等,对出现第九条相关情况的向市科技局和市税务局提出撤销入库培育资格申请。
第五章 培育措施和督导考核
第十二条 对纳入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计划;优先向培育企业推荐省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及其团队,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编制程序将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纳入滨州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培育期内首次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享受市级
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外,再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四条 支持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市级科技和税务部门对入库企业每年提供1-2次免费科技税收政策辅导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本级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设立培育台账,建立挂钩帮扶机制,尽快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机制。各县(市、区)科技和税务部门应指导入库企业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研发费用单独归集制度和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
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进行规范督导并提供一对一服务。
第十六条 按照全市
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