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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住建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6〕1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住建委、房产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制定以下具体操作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房地产、国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工作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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