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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7〕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14号的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其中,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仍为0.5%。

二、各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