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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细则的通知

辽市人社发〔2020〕23号


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0-03-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尊敬的缴费人您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决定,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我省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辽人社发〔2020〕6号)、《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辽人社发〔2020〕7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 辽医保发〔2020〕2号)。此次辽宁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内容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如实申报划型,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政策执行期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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