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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鞍医保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的决定,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 辽医保发〔2020〕2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我市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参保缴费的企业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和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此次减征范围。

二、减征项目

对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即单位缴费部分的费率由7%调整为3.5%。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减征期限

自2020年2月起至4月止,减征期限为3个月。

四、待遇保障

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五、工作要求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