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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铁医保发〔2020〕3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 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

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二、 减征项目

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三、 减征期限

2020年3月至5月,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2020 年6月起,恢复正常征收比例。

四、 待遇保障

实施减征期间,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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