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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04-02规定, 现行有效。有效期2019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结合工作实际,《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 三条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对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 年 12 月 22 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修订《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三条进行修订。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 号)的有关规定,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后,要及时公布失 效的文件条款,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 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第三条“纳税人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凡按照区(市) 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外建设公共服务设 施、安置房项目发生的拆迁补偿和工程支出,应计入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计入土地成本。”的规定停止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年2015第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5-05-05

USHUI.NET®提示:根据岛市地税局关于修订《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根据《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一、三条作废,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
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增值率,主要成本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计算分摊:
(一)土地成本

土地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别墅和其他多层、高层建筑的,应先按照别墅区的占地面积占开发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别墅区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对剩余的土地成本,按照剩余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开发项目中既包含多层、高层建筑又包含的联排别墅、合院式别墅、单体商业服务建筑等独立占地建筑,土地成本可比照别墅,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
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外的成本。凡受益对象单一、会计核算准确且能够提供独立合同、独立结算资料的成本,应直接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中;否则,按照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之间计算分摊。
园林、绿化等共同成本应按照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之间计算分摊。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组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减免的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契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出的应缴费金额。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计算应缴费金额。
三、关于相关拆迁补偿和工程支出的处理
纳税人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凡按照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外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安置房项目发生的拆迁补偿和工程支出,应计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计入土地成本。
四、关于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款缴纳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受人签订补充协议,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原出让合同签订的当天,税款缴纳期限为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90日内。
五、关于工业、物流地产等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纳税人取得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工业厂房、物流仓储建筑、科技园区等并对外销售的,取得新房预售收入按2%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对于匡算税负率明显偏高的项目,可参照匡算结果确定预征率。待符合清算申报条件时,比照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间在2015年6月5日以后的,按本公告执行。已进入清算审核程序但尚未发出清算书面审核结论的清算项目,可适用本公告。公告实施之前已出具清算书面审核结论的,不再追溯调整。
预售收入取得时间在2015年6月5日以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按本公告第五条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5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契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率,由此产生成本费用的分摊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
【契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