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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9〕7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附件五)”废止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废止;
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废止; 第四条第(四)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定,第四条第四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第四条第四款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对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附件五)”废止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废止;
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废止,附件二废止;第五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计税毛利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时,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九条规定出具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从业人数、法人代表、出资方、关联方有关情况等;

2、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销售情况、销售方式、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尤其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结算情况)、配套设施的归属及核算、停车场所的核算、企业的融资情况(包括企业境外融资)、利息的核算及支付情况等;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见附件三、四、五);

4、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其他涉及纳税调整的事项、纳税调整金额。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的毛利率,结合不同开发产品联合地税部门共同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

(一)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按《通知》第八条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纳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

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

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

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5、列明该项目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6、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房和危改房按《通知》第八条规定的预计毛利率申报纳税,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证明文件;

2、限价房和危改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商品住房小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三、关于成本对象的所得税管理
相关文件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